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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吉林通化]王登科等22人诈骗罪(东北亚北方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等平台)一审刑事判决书

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下有刑
2024-08-23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吉05刑初32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通化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登科,男,汉族,1980年4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71980********,初中文化,广州傲雄贸易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户籍地河南省内乡县湍东镇黄龙村20号,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清河东路金海岸花园二期聚湖15栋一座1606室。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柳河县看守所。

辩护人韩冬平,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蔡建敏,吉林昱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宋丽珊,女,汉族,1985年5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3211985********,大专文化,广州傲雄贸易有限公司行政部主管,户籍地福建省上杭县旧县镇新坊村健全路58号,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村牌坊。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通化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绘雯,吉林昱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帅,男,汉族,1992年8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71992********,初中文化,广州傲雄贸易有限公司推广部部长,户籍地河南省内乡县湍东镇龙园村后南45号,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车陂北门大街12号601。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柳河县看守所。

辩护人隋莉,吉林星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思翔,男,汉族,1991年10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031991********,本科文化,广州傲雄贸易有限公司操盘部二组组长,户籍地江西省樟树市药都北大道30号,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翡翠绿洲。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柳河县看守所。

辩护人姜宏,吉林秦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登辉,男,汉族,1987年4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71987********,初中文化,广州傲雄贸易有限公司操盘部一组组长,户籍地河南省内乡县湍东镇北符营村黄龙村20号,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旭景家园C6栋1503。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柳河县看守所。

辩护人姜凤,吉林方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蔡志兵,男,汉族,1977年2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1821977********,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新安村委山东桥村***号,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山水花苑**栋*单元****室。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10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通化市看守所。

辩护人韩译萱,吉林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郭丽娜,女,汉族,1981年8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1211981********,初中文化,广州傲雄贸易有限公司行政部员工,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192号1712房,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东方都会广场B栋1712室。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通化市看守所。

辩护人马桂芝,吉林陈启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把安辉,男,回族,1982年4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1271982********,中专文化,杭州仁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户籍地安徽省明光市明南街道办事处大辛村,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九堡镇九堡村九堡家园1区18排8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通化市看守所。

辩护人周赛文,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柯研,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峰,男,汉族,1981年1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41981********,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安徽省灵璧县灵城镇花园井居委会2271,住安徽省灵璧县灵城镇花园井居委会2271。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2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通化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春晖,通化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贾永磊,男,汉族,1987年2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11821987********,大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河北省深州市大冯营乡西牛村***号,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胜利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7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通化市看守所。

辩护人于伟,吉林通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国强,男,汉族,1987年7月2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87********,中专文化,广州傲雄贸易有限公司操盘部员工,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庆丰兴隆东街四巷14号,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塘口村新街。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通化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晓桐,吉林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超,男,汉族,1991年3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71991********,大专文化,广州傲雄贸易有限公司操盘部员工,户籍地河南省内乡县湍东镇龙园村后南46号,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车陂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柳河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庆,通化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陈小标,男,汉族,1990年1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251990********,大专文化,广州傲雄贸易有限公司操盘部员工,户籍地广东省徐闻县和安镇后江村9号,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东圃镇珠村南门上街10巷1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柳河县看守所。

辩护人邱德居,广东人民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源,男,汉族,1984年8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211984********,大专文化,广州傲雄贸易有限公司操盘部员工,户籍地广东省信宜市北界镇平山洋鲁山村43号,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村新降街2巷2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通化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响,吉林昱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仕忠,男,汉族,1985年12月3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821985********,初中文化,广州傲雄贸易有限公司操盘部员工,户籍地广东省化州市河西街道办北岸上郭上岭村19号,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金碧世纪花园11栋1702。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柳河县看守所。

辩护人徐德华,吉林惠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明,男,汉族,1985年11月2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0231985********,初中文化,广州傲雄贸易有限公司操盘部员工,户籍地湖南省永兴县湘阴渡镇油塘村打谷塘组,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柳河县看守所。

辩护人袁泽龙,北京市中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亚飞,男,汉族,1988年7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1821988********,专科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安徽省明光市泊岗乡高泰村*组*****号,住安徽省明光市泊岗乡高泰村*组*****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通化市看守所。

辩护人曹石明,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福,男,汉族,1996年10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71996********,高中文化,广州傲雄贸易有限公司行政部员工,户籍地河南省内乡县赵店乡张庄村罗洼81号,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东圃镇珠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柳河县看守所。

辩护人朴海斌,吉林方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苑光宗,男,汉族,1993年12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1211993********,专科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山东省五莲县于里镇岳庄村***号,住浙江省杭州市下沙区松合时代商城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10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通化市看守所。

辩护人徐林,吉林浩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坤,男,汉族,1995年2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71995********,大专文化,广州傲雄贸易有限公司行政部员工,户籍地河南省内乡县城关镇新民路59号,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东圃镇珠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通化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东先,吉林易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冠,男,汉族,1998年10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71998********,初中文化,广州傲雄贸易有限公司推广部员工,户籍地河南省内乡县赵店乡张庄村罗洼82号,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东圃镇珠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通化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华伟,河南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华政,男,汉族,1989年6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041989********,大专文化,广州傲雄贸易有限公司推广部员工,户籍地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南三镇南六坡村59号101房,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小新谭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通化市看守所。

辩护人臧海涛,吉林卓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愿军,男,汉族,1987年10月11日,身份证号码6226271987********,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山东省汶上县康驿镇西唐阳村唐中路***号,住山东省汶上县康驿镇西唐阳村唐中路***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2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通化市看守所。

辩护人崔鹤凡,通化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刘浩,男,汉族,1985年12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3021985********,大学文化,山东淄博网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户籍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富民街28号,住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雁阳美地A3-2-401室。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8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通化市看守所。

辩护人,吉林阳光博舟(通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林志炜,男,汉族,1996年1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61996********,高中文化,广州傲雄贸易有限公司网络管理员,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丰乐大塘边街15号,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棠下北社祥德楼B栋303室。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春荣,通化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刘俊辉,男,汉族,1998年1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6251998********,高中文化,广州傲雄贸易有限公司网络管理员,户籍地广东省东源县蓝口镇秀水村委会五村63号,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车陂高地大街和兴里七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安丽鑫,通化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吉林省通化市人民检察院以通检刑检刑诉(2018)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登科、宋丽珊、郭丽娜、王帅、王福、王坤、王冠、朱华政、林志炜、刘俊辉、贾永磊、刘浩、把安辉、蔡志兵、刘亚飞、朱峰、王愿军、苑光宗、李思翔、王登辉、陈国强、王超、陈小标、周源、黄仕忠、李明犯诈骗罪一案,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通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全红、徐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登科及其辩护人韩冬平、蔡建敏;被告人宋丽珊及其辩护人王绘雯;被告人郭丽娜及其辩护人马桂芝;被告人王帅及其辩护人隋莉;被告人王福及其辩护人朴海斌、被告人王坤及其辩护人张东先、被告人王冠及其辩护人张华伟、被告人朱华政及其辩护人臧海涛、被告人林志炜及其辩护人刘春荣、被告人刘俊辉及其辩护人安丽鑫、被告人贾永磊及其辩护人于伟、被告人刘浩及其辩护人焦祎薇、被告人把安辉及其辩护人周赛文、柯研、被告人蔡志兵及其辩护人韩译萱、被告人刘亚飞及其辩护人曹石明、被告人朱峰及其辩护人李春晖、被告人王愿军及其辩护人崔鹤凡、被告人苑光宗及其辩护人徐林、被告人李思翔及其辩护人姜宏、被告人王登辉及其辩护人姜凤、被告人陈国强及其辩护人李晓桐、被告人王超及其辩护人刘庆、被告人陈小标及其辩护人邱德居、被告人周源及其辩护人李响、被告人黄仕忠及其辩护人徐德华、被告人李明及其辩护人袁泽龙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至2017年8月间,被告人王登科、贾永磊、把安辉、朱峰等26名被告人,分别利用“安徽皎然大宗商品交易中心”、“东北亚北方商品交易中心”、“郑州中商品交易中心”三个平台实施诈骗犯罪,骗取1235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97,262,440.20元。本案赃款被诈骗集团瓜分,公安机关冻结赃款5,976,670.04元,扣押赃款200,106.5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被告人利用“安徽皎然大宗商品交易中心”平台实施诈骗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把安辉、蔡志兵通过一软件公司制作了“安徽皎然大宗商品交易中心”虚假平台。为使该平台表面合法化,把安辉委托刘亚飞为该平台伪造了虚假的安徽省发改委批文。另把安辉雇佣被告人贾永磊、刘浩对该平台进行了修改、维护和第三方支付对接,委托被告人朱峰、王愿军、苑光宗等人负责招录了王登科广东吉浩科技有限公司(后改名为傲雄贸易有限公司)作为会员单位。王登科、把安辉、朱峰三方约定了诈骗所得的利益分配,王登科诈骗集团获得100%客户亏损和85%的交易手续费,另外15%的交易手续费归把安辉和朱峰双方按比例分配。王登科诈骗集团利用“安徽皎然大宗商品交易中心”虚假平台诈骗韩钰等316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30,954,934.00元。

王登科诈骗集团设有行政部、推广部、业务部、操盘部等部门。行政部负责诈骗集团日常行政管理,核算、发放工资和提成、将被害人分配给操盘部、解决客户投诉等工作。推广部负责把业务部业务员包装成金融专业人士,并将业务员的微信号挂到虚假广告中,推广到新浪、UC头条等各大网站,使被害人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主动与业务员联系。业务部业务员冒充投资顾问等专业理财师身份,向被害人发送盘后股、虚假的盈利截图,并按照公司提供的话术引诱被害人在诈骗平台投资。操盘部通过设置止盈止损点、反向操作、多次操作等诈骗手段,骗取被害人在该平台内交易产生的巨额手续费和客损。

被告人宋丽珊、王福、王坤、郭丽娜、林志炜、刘俊辉为行政部成员。宋丽珊作为行政部主管,负责该公司的员工招聘、考勤、核算员工工资提成等工作。王福负责给被害人激活账户、将被害人分配给操盘部、发放员工工资。王坤负责整理被害人资料、给被害人开户。郭丽娜作为客服经理负责配合操盘部解决被害人投诉。林志炜、刘俊辉作为网络管理员,负责维护A9系统、为客户远程操作以及维护员工电脑等工作。

被告人王帅、王冠、朱华政为推广部成员。王帅作为推广部的负责人,具体负责与广告公司联系发布广告并删除网站上公司的负面帖子。朱华政负责制作虚假广告网页,王冠负责在网页上粘贴业务员微信号。

被告人李思翔、王登辉、陈国强、王超、陈小标、周源、黄仕忠、李明为操盘部成员,其中王登辉、李思翔是操盘部负责人。操盘部成员通过设置止盈止损点、反向操作、多次操作等手段,骗取被害人在平台内交易产生巨额手续费和客损。

2.被告人利用“东北亚北方商品交易中心”平台实施诈骗的犯罪事实

2017年2月至6月间,王登科诈骗集团各个部门分工协作,以上述同样的诈骗手段,诈骗陈玲等852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58,073,600.00元。

3.被告人利用“郑州中商品交易中心”平台实施诈骗的犯罪事实

2017年4月左右,被告人贾永磊、刘浩搭建了虚假的“郑州中商品交易中心”平台,将平台租赁给张虎诈骗集团(另案处理)使用。张虎集团利用该平台诈骗董清艳等68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8,213,992.2元。

认定各被告人的具体诈骗数额如下:

被告人把安辉、蔡志兵、刘亚飞、朱峰、王愿军、苑光宗应以“安徽皎然大宗商品交易中心”诈骗平台的全部犯罪事实追究刑事责任,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30,954,934.00元。

被告人贾永磊、刘浩应以“安徽皎然大宗商品交易中心”、“郑州中商品交易中心”两个诈骗平台全部犯罪事实追究刑事责任,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39,168,926.20元。

被告人王登科应以“东北亚北方商品交易中心”、“安徽皎然大宗商品交易中心”两个诈骗平台全部犯罪事实追究刑事责任,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89,028,534.00元。

被告人宋丽珊、王福、王坤、郭丽娜、林志炜、刘俊辉应“东北亚北方商品交易中心”、“安徽皎然大宗商品交易中心”全部犯罪事实追究刑事责任,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89,028,534.00元。

被告人王帅、王冠、朱华政应以“东北亚北方商品交易中心”、“安徽皎然大宗商品交易中心”全部犯罪事实追究刑事责任,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89,028,534.00元。

被告人李思翔、王登辉等八名操盘部成员,应以其各自带单的诈骗金额认定犯罪数额,即被告人李思翔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12,372,334.47元;王登辉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11,339,989.00元;陈国强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7,715,993.87元;王超诈骗金额共计人民7,602,551.90元;陈小标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5,831,371.32元;周源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5,222,604.69元;黄仕忠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5,047,705.46元;李明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3,635,403.76元。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及书证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王登科、宋丽珊、郭丽娜、王福、王坤、王帅、王冠、朱华政、林志炜、刘俊辉、王登辉、李思翔、黄仕忠、王超、陈小标、周源、陈国强、李明、把安辉、蔡志兵、刘亚飞、朱峰、王愿军、苑光宗、贾永磊、刘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成诈骗犯罪集团,利用电信网络,诱骗被害人分别在“东北亚北方商品交易中心”、“安徽皎然大宗商品交易中心”、“郑州中商品交易中心”平台内入金,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诈骗手段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上述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永磊具有重大立功情节,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刘亚飞、王福、王坤、王冠、朱华政、林志炜、刘俊辉系从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王登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部分事实有异议,对案件定性为诈骗罪有异议。

被告人王登科的辩护人韩冬平、蔡建敏提出本案指控的证据无法认定王登科等人实施诈骗,本案的电子证据、鉴定意见、电子勘验笔录等证据,制作主体不合法,没有必要资质,且程序存在严重瑕疵及违规操作;侦查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本案缺少能够对应的被害人陈述、每一笔指导交易的聊天记录与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交易凭证相对应;指控被告人利用“东北亚北方商品交易中心”平台进行诈骗行为,在该平台未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下,单独追究代理商构成诈骗罪,存在逻辑上的矛盾;指控王登科等26人为犯罪集团认定错误,存在人为拼凑痕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能认定王登科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指控事实与投资者受损之间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本案属于“类期货交易”,平台以“做是商”的方式与投资者进行交易,不构成诈骗罪;涉案“被害人认定”及“诈骗金额”的认定有误;王登科系初犯、无前科劣迹,案发后能够真诚悔罪,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法定从轻、酌定减轻处罚情节。

被告人宋丽珊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金额有异议,其认为自己未参与业务工作,没有实施诈骗行为。

被告人宋丽珊的辩护人王绘雯提出宋丽珊并非诈骗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宋丽珊仅从事行政工作,未参与、指挥具体诈骗行为,犯罪所得仅为固定工资,以两个诈骗平台犯罪数额认定宋丽珊犯诈骗罪不准确;宋丽珊系从犯,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愿意积极退赃、承担罚金刑,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建议从轻处罚。

被告人郭丽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无辩解。

被告人郭丽娜的辩护人马桂芝提出郭丽娜不应对犯罪总额负责;郭丽娜系从犯、初犯,实施犯罪时间较短,获利较少,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愿意积极退赃、承担罚金刑,建议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无辩解。

被告人王帅的辩护人隋莉提出指控被告人利用“东北亚北方商品交易中心”平台进行诈骗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王帅系从犯,主观恶性不大,应以王帅发布的广告数量对王帅定罪量刑;王帅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建议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基本无异议,其认为自己仅从事统计客户交易记录,把客户资料移交给操盘部,未从事发放员工工资及给被害人激活账户。

被告人王福的辩护人朴海斌提出王福系从犯,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深,造成的犯罪后果相对不大,违法所得额较少,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建议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坤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无辩解。

被告人王坤的辩护人张东先提出王坤系从犯,主观恶性不大,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愿意积极退赃、承担罚金刑,建议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冠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无辩解。

被告人王冠的辩护人张华伟提出王冠涉案金额的认定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王冠系从犯,初犯、偶犯,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建议减轻处罚。

被告人朱华政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金额有异议。

被告人朱华政的辩护人臧海涛提出朱华政涉案金额及人数的认定证据不足;朱华政主观恶性较小,系从犯,初犯、偶犯,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建议减轻处罚。

被告人林志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无辩解。

被告人林志炜的辩护人刘春荣提出林志炜涉案金额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林志炜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客观上未参与具体实施诈骗行为,且未获得分红;林志炜在本案中所起作用微乎其微,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建议减轻处罚。

被告人刘俊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无辩解。

被告人刘俊辉的辩护人安丽鑫提出指控刘俊辉涉嫌诈骗的金额有误,刘俊辉于2017年2月入职广州傲雄贸易有限公司,其入职前公司的诈骗行为不应计算在刘俊辉犯罪数额内;刘俊辉系从犯,无前科劣迹,自愿认罪,建议减轻处罚。

被告人贾永磊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部分事实有异议,提出自己于2017年六七月份开始对“安徽皎然大宗商品交易中心”平台进行维护;“郑州中商品交易中心”不是平台,其仅是将该软件租赁给他人,且是由他人找其租赁软件,公诉机关的指控夸大其所起的作用。

被告人贾永磊的辩护人于伟提出贾永磊的行为定性应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贾永磊系从犯,具有重大立功,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愿意积极退赃、承担罚金刑,建议减轻处罚。

被告人刘浩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基本无异议,认为自己仅是负责技术,贾永磊将软件销售给何人其不知情。

被告人刘浩的辩护人焦祎薇提出认定刘浩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证据不够确实、充分,刘浩的行为应当定性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刘浩仅是贾永磊的技术人员,与诈骗集团并无联系,不应以诈骗罪共犯论述;刘浩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建议从轻处罚。

被告人把安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基本无异议,辩称未让他人制作虚假文件。

被告人把安辉的辩护人周赛文、柯研提出把安辉等人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从事期货交易,把安辉的行为应定性为非法经营;犯罪数额应扣除正常的交易手续费,犯罪数额的认定应由司法鉴定或相应审计作为认定依据;把安辉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愿意退缴违法所得,建议减轻处罚。

被告人蔡志兵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有异议,认为自己仅是从事技术工作,维护网站和平台的稳定,未涉及业务方面的工作,未获利,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被告人蔡志兵的辩护人韩译萱提出指控蔡志兵的涉案诈骗金额并非由蔡志兵实施,蔡志兵仅获得70万余元的费用,该获利金额与涉案诈骗金额相差甚远;蔡志兵系从犯,初犯、偶犯,认罪、悔罪,建议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亚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有异议,辩称安徽省的批文把安辉曾找其办过,并给其一个备案文件,让其办理备案事宜,其进行咨询后,该文件不能备案,后其将备案文件交还把安辉。

被告人刘亚飞的辩护人曹石明提出刘亚飞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指控刘亚飞伪造虚假的安徽省发改委批文证据不足;刘亚飞系从犯,且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初犯、偶犯,认罪、悔罪,建议减轻处罚。

被告人朱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基本无异议,辩称其于2017年7月份知道平台是假的,是诈骗。

被告人朱峰的辩护人李春晖提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朱峰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认定朱峰犯诈骗罪证据不足;朱峰系从犯,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愿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基本无异议,辩称其于2017年3月到公司上班,其不知道是诈骗。

被告人王愿军的辩护人崔鹤凡提出认定王愿军是招募广州吉浩科技有限公司的负责人缺乏事实依据;认定王愿军招募吉浩公司时明知是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没有充分、客观的证据证明;王愿军系从犯,且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无前科劣迹,认罪、悔罪,建议减轻处罚。

被告人苑光宗对公诉机关指控由其承担的犯罪数额有异议,辩称其仅是公司的普通员工,没有决策权,获利仅为工资收入。

被告人苑光宗的辩护人徐林提出应以苑光宗违法所得3万余元认定诈骗犯罪数额;苑光宗系自首,从犯、初犯、偶犯,认罪、悔罪,建议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思翔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基本无异议,辩称其行为不是诈骗,其仅是通过微信、电话联系客户,指导客户操作,没有欺骗客户的行为。

被告人李思翔的辩护人姜宏提出李思翔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无前科劣迹,认罪、悔罪,建议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登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涉案金额有异议,辩称其将风险提示均告知客户,交易均是客户自己操作,其未实施诈骗行为。

被告人王登辉的辩护人姜凤提出王登辉的行为不应认定为诈骗罪;王登辉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减轻处罚。

被告人陈国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有异议,辩称其持有的三部手机中有两部手机是周源离职后由王登辉交给其使用,该两部手机中的客户非其客户,合作库里不是其带来的客户,其仅是维护,交易均是客户自己操作。

被告人陈国强的辩护人李晓桐提出指控陈国强涉案诈骗金额过高,依据各被告人的获利情况,陈国强的涉案金额应不高于363万余元,陈国强部分涉案金额系与他人合作完成,故应综合考量陈国强的诈骗金额;陈国强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自愿退赃,建议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涉案金额及涉嫌诈骗罪均有异议,辩称其仅是操盘部成员,未参与诈骗行为。

被告人王超的辩护人刘庆提出王超在“东北亚北方商品交易中心”平台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该平台系合法的正规商品交易平台,与王超所在公司系代理关系,王超所在公司获利情况由该平台支付,客户是否盈利与王超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客户投诉而退款赔偿的事实不清;王超系从犯,初犯,无前科劣迹,认罪、悔罪,愿意退赃及缴纳罚金,建议减轻处罚。

被告人陈小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涉案金额有异议。

被告人陈小标的辩护人邱德居提出陈小标的涉案诈骗金额应认定为260万余元;受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存在过错;陈小标系从犯,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愿意缴纳罚金,建议从轻处罚。

被告人周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无辩解。

被告人周源的辩护人李响提出指控周源的涉案诈骗金额证据不足;周源在被抓获前已经离职,周源系从犯,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情节,积极退赃,认罪、悔罪,建议从轻处罚。

被告人黄仕忠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无辩解。

被告人黄仕忠的辩护人徐德华提出“东北亚北方商品交易中心”平台真实存在,将该平台的数额认定黄仕忠诈骗数额不客观、不真实;黄仕忠系从犯,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愿意缴纳罚金;侦查机关扣押黄仕忠钱款超出违法所得及黄仕忠所有车辆非犯罪工具,应予退还,建议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无辩解。

被告人李明的辩护人袁泽龙提出李明在“东北亚北方商品交易中心”平台的涉案金额计算错误;李明主观恶性较小,系从犯,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愿意缴纳罚金,建议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2016年10月至2017年8月间,以被告人王登科为首的诈骗集团,在广东省广州市分别利用互联网上的“东北亚北方商品交易中心”、“安徽皎然大宗商品交易中心”平台实施诈骗。该诈骗集团以公司运营方式,下设行政部、推广部、业务部、操盘部等部门,各部门分工协作,共同实施诈骗。其中,行政部负责诈骗集团日常行政管理,核算、发放工资和提成、将被害人分配给操盘部、解决客户投诉等工作。推广部负责把业务部业务员包装成金融专业人士,并将业务员的微信号挂到虚假广告中,推广到新浪、UC头条等各大网站,使被害人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主动与业务员联系。业务部业务员冒充投资顾问等专业理财师身份,向被害人发送盘后股、虚假的盈利截图,并按照公司提供的话术引诱被害人在交易平台投资。操盘部通过设置止盈止损点、反向操作、多次操作等诈骗手段,骗取被害人在该平台内交易产生的巨额手续费和客损。

被告人宋丽珊、王福、王坤、郭丽娜、林志炜、刘俊辉为行政部成员。宋丽珊作为行政部主管,负责该公司的员工招聘、考勤、核算员工工资提成等工作。王福负责给被害人激活账户、将被害人分配给操盘部、发放员工工资。王坤负责整理被害人资料、给被害人开户。郭丽娜作为客服经理负责配合操盘部解决被害人投诉。林志炜、刘俊辉作为网络管理员,负责维护A9系统、为客户远程操作以及维护员工电脑等工作。

被告人王帅、王冠、朱华政为推广部成员。王帅作为推广部的负责人,具体负责与广告公司联系发布广告并删除网站上公司的负面帖子。朱华政负责制作虚假广告网页,王冠负责在网页上粘贴业务员微信号。

被告人李思翔、王登辉、陈国强、王超、陈小标、周源、黄仕忠、李明为操盘部成员,其中王登辉、李思翔是操盘部负责人。操盘部成员通过设置止盈止损点、反向操作、多次操作等手段,骗取被害人在平台内交易产生巨额手续费和客损。

2017年5月至8月间,王登科诈骗集团利用“安徽皎然大宗商品交易中心”虚假平台诈骗韩钰等316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30,954,934.00元。“安徽皎然大宗商品交易中心”虚假平台系被告人把安辉、蔡志兵通过一软件公司制作,为使该平台表面合法化,把安辉委托被告人刘亚飞为该平台伪造了虚假的安徽省发改委批文。把安辉雇佣被告人贾永磊、刘浩对该平台进行了修改、维护和第三方支付对接,委托被告人朱峰、王愿军、苑光宗等人负责招录了王登科诈骗集团作为会员单位。王登科、把安辉、朱峰三方约定了诈骗所得的利益分配,王登科诈骗集团获得100%客户亏损和85%的交易手续费,另外15%的交易手续费归把安辉和朱峰双方按比例分配。

2017年2月至6月间,王登科诈骗集团利用“东北亚北方商品交易中心”平台诈骗陈玲等852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58,073,600.00元。

被告人李思翔、王登辉等八名操盘部成员,应以其各自带单的诈骗金额认定犯罪数额,即被告人李思翔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12,372,334.47元;王登辉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11,339,989.00元;陈国强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7,715,993.87元;王超诈骗金额共计人民7,602,551.90元;陈小标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5,831,371.32元;周源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5,222,604.69元;黄仕忠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5,047,705.46元;李明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3,635,403.76元。

案发后,被告人把安辉、朱峰、王愿军分别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告人刘亚飞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

(一)物证——被告人王登科诈骗集团实施诈骗使用的电脑、电话、U盘、移动硬盘等物证照片。

(二)书证

第一部分书证,关于被告人利用“安徽皎然大宗商品交易中心”平台诈骗的书证:

1.安徽省发改委办公室出具的证明:证明《关于安徽皎然茶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互联网+大宗商品交易中心项目备案意见》(皖发改审批备[2016]328号)非该委制发。

2.公安机关出具的关于安徽皎然仓储问题的说明:证明经侦查,安徽皎然大宗商品交易中心并无实际现货交易,未发现有仓储地点。

3.关于安徽皎然发改委备案意见假批文的说明:证明安徽皎然发改委假批文系侦查机关在安徽皎然大宗商品交易中心网站下载打印。

4.安徽皎然茶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执照、安徽皎然大宗商品交易中心-广东吉浩科技有限公司会员证、安徽皎然大宗商品交易中心会员协议书:证明被告人把安辉的安徽皎然茶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王登科的广东吉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签订了会员协议书。

5.符博、李建平、付业敏、被告人把安辉、蔡志兵、刘亚飞、王登科、王坤、王福的银行卡交易明细:证明被害人被诈骗的钱款,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转到把安辉、蔡志兵银行账户;把安辉将诈骗的钱款按照合同约定返点给王登科公司的银行转账流水情况;王福每月给公司操盘手、行政部、业务部等员工开资、提成的银行转账流水情况等。

6.被害人出入金银行交易流水:证明被害人在安徽皎然平台出入金银行交易流水情况。

7.资金流、订单号、皎然出金记录:证明安徽皎然茶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资金流向。

8.情况说明:证明侦查机关对在四川西维数码公司所调取的安徽皎然后台文件进行转换的经过和转换结果;对被告人宋丽珊电脑主机提取文件进行提纯的经过和提纯结果。

9.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郭丽娜手机中提取勘验的聊天记录:证明郭丽娜在诈骗集团中负责安抚被骗客户及与客户谈退款协议等事宜。

10.办案说明:证明侦查机关制作的“安徽皎然平台受害人情况”一表的内容,是依据电子数据内容提取整理,详细记录了诈骗集团骗取的每名被害人的信息、被害人出入金金额、对应的业务员姓名及操盘老师姓名,316名被害人共计损失30954934元。其中,操盘老师具体诈骗的数额是被告人陈国强1871203元、被告人陈小标1893548元、被告人黄仕忠2125720.3元、被告人李明1322100.6元、被告人李思翔6129423.4元、被告人王超2734497.5元、被告人周源504455.3元、被告人王冲(王登辉)6282646.1元。

第二部分书证,关于被告人利用“东北亚北方商品交易中心”平台诈骗的书证:

1.东北亚北方商品交易中心综合类会员协议书:证明2017年1月3日,东北亚北方商品交易中心与王登科的广东吉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会员协议,会员席位号215。

2.东北亚北方商品交易中心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订了交易资金第三方存管服务使用协议:证明王登科公司利用东北亚品台实施诈骗期间客户出入金情况流水来源于平安银行。

3.中国光大银行阳光富e通合作协议:证明该银行为东北亚北方商品交易中心提供交易资金结算与存放服务。

4.亚商所交易系统签约、解约、出入金操作手册:证明客户在东北亚平台开户、出入金等操作流程。

5.公安机关从东北亚公司调取的王登科公司会员在东北亚平台的开户情况和后台出入金情况、公安机关从平安银行调取的被害人在东北亚出入金的银行流水情况:证明被害人被王登科公司实施诈骗,在东北亚平台开户以及交易的客观事实。

6.关于东北亚北方商品交易中心215会员单位涉案金额统计的说明:证明王登科公司利用东北亚平台对852名被害人实施诈骗的犯罪数额为58073600元。

7.关于东北亚操盘部老师涉案金额统计表及说明:证明操盘手利用东北亚平台实施诈骗的具体数额为被告人周源4718149.4元,被告人李思翔6242911.07元,被告人王登辉5057342.9元,被告人王超4868054.4元,被告人陈国强5844790.87元,被告人黄仕忠2921985.16元,被告人李明2313303.16元,被告人陈小标3937823.32元。

8.广州傲雄贸易有限公司操盘部老师犯罪嫌疑人获利表、王登科员工获利情况:证明被告人王登辉、李思翔、黄仕忠、陈国强、周源、王超、陈小标、李明、宋丽珊、郭丽娜、王福、王帅、王冠、王坤、朱华政、林志炜、刘俊辉在王登科诈骗集团实施诈骗期间,于2017年2月至案发前,各自的非法获利情况。

第三部分书证,其他综合性书证:

1.办案说明:证明被告人王登辉在公司还使用过“王冲”这个操盘手名字,工资表中的“范双玉”系王登辉妻子。

2.侦查机关关于原始存储介质保管状态的说明:证明扣押的原始存储介质保管于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涉案财物管理中心。

3.侦查机关关于李明电子证据报告中笔误的说明:证明因被告人李明手机壳颜色为玫瑰金色,检查人员进行提取时将报告笔误为玫瑰金色,实际李明的手机颜色为白色。

4.侦查机关关于原始存储介质转移过程的说明:证明侦查机关启动收网行动后,现场扣押的电脑、手机、移动硬盘等电子产品及有存储功能的电子产品由侦查机关统一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装车一同运输至吉林省通化市。

5.侦查机关关于封条、电子物证标签的说明:证明侦查机关在收网前,事先准备了封条及电子物证标签,在抓捕现场,专案组技术人员对涉案电子产品逐一进行封装并贴上电子物证标签,专案组技术人员在每个涉案的电子物证标签上填写持有人姓名用以分辨。

6.侦查机关关于电子物证扣押的说明:证明侦查机关于2017年9月11日统一对被告人王登科诈骗集团进行收网,专案组分为数组分散在广州市各地对被告人实施抓捕,并在广州市内两个窝点(操盘部、业务部)及单独抓获的被告人地点进行现场扣押。

7.被告人把安辉、苑光宗、蔡志兵的到案经过:证明侦查机关于2017年9月27日在杭州市下沙区分别将被告人苑光宗、蔡志兵抓获;2017年10月16日,被告人把安辉在上海市火车站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8.被告人贾永磊、刘浩、王登科、周源、李思翔、陈国强、陈小标、黄仕忠、王超、宋丽珊、王福、王帅、王冠、朱华政、王登辉、李明、郭丽娜、王坤、林志炜、刘俊辉的抓获经过;朱峰、王愿军、刘亚飞的到案经过:证明侦查机关分别于2017年7月24日、8月5日在湖南省长沙市、山东省淄博市将贾永磊、刘浩抓获;2017年9月11日,侦查机关在广州市中山附属医院附件将王登科抓获;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将周源、李思翔、陈国强、陈小标、黄仕忠、王超、宋丽珊、王福、王帅、王冠、朱华政、王登辉、李明、郭丽娜、王坤、林志炜、刘俊辉抓获。2018年1月22日,刘亚飞主动到安徽省合肥市公安局投案;2018年2月21日,朱峰、王愿军主动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公安局灵城派出所投案。

9.扣押清单、办案说明:证明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王登科、宋丽珊、郭丽娜、王帅、朱华政、苑光宗现金共计人民币200106.5元,其中王登科189227元、宋丽珊8789元、郭丽娜1033元、王帅201.5元、朱华政31元、苑光宗825元;扣押丰田汽车二辆、保时捷汽车一辆、大众辉腾汽车一辆、奥迪Q5汽车一辆,宝马汽车一辆;电脑、手机、U盘等相关涉案物品。

10.调取证据通知书、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冻结银行卡清单:证明公安机关冻结财产的具体情况。

11.杭州蓝孚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的公司设立登记、公司章程等材料:证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朱峰,经营范围是服务、汽车事务代理、汽车租赁、汽车代驾。

12.户籍信息、违法犯罪前科情况:证明各被告人的户籍信息、常住人口信息情况及各被告人均无违法犯罪前科。

(三)鉴定意见——通化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电子物证检验报告:证明已对涉案的被告人宋丽珊、王福、王帅、王冠、林志炜、王坤、陈国强、李思翔、李明、陈小标、王超、黄仕忠、周源、郭丽娜等人的电脑、移动硬盘以及A9微信通软件等电子物证进行司法检验鉴定。

(四)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1.电子数据勘验检查笔录、远程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明分别对被告人贾永磊持有的黑色“韦帕”电脑主机机箱进行检验;对被告人王登科等人的手机,提取、恢复、固定相关短信、通讯录、通话记录、微信、QQ等电子数据的情况。

2.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放大照片:证明侦查机关所扣押的王福等人所持有的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的外观特征、封装状态和标签信息。

(五)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把安辉辨认出被告人刘亚飞、朱峰;被告人苑光宗辨认出被告人王愿军、朱峰;把安辉指认安徽省发改委关于安徽皎然茶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互联网+大宗商品交易中心项目备案意见系其让刘亚飞制作的假文件。

(六)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涉案安徽皎然、东北亚、郑州平台中所有被害人出入金后台数据光盘、电子数据勘查光盘、对被告人宋丽珊等人电脑、U盘内数据内容进行电子勘查提取的光盘79张及U盘3个:证明公安机关对涉案电子数据依法进行勘查情况以及被害人在该三个平台被诈骗的事实及数额。

2.被告人在审查逮捕阶段的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9张,证明: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阶段对被告人的讯问合法。

(七)证人证言

1.证人万金花证言:证明其在王登科公司实施骗取客户入金的诈骗行为。林志炜、刘俊辉负责公司网络,公司使用过的交易平台都是他们给业务员安装的,还负责维护公司员工使用A9系统,这个系统能够监控业务员与客户之间的聊天记录,防止业务员与客户瞎聊,他们都可以监控到聊天内容。他们给公司安装的交易平台软件中就自带模拟盘,业务员可以通过模拟盘制作虚假的盈利图。他们应该知道公司在实施诈骗,因为都在公司工作这么长时间,都知道公司是做什么的。

2.证人李腾飞证言:证明2016年9月至2017年9月间,其给王登科当司机。王登科公司叫“广州傲雄贸易公司”,经营股票业务,有两个办公点,一个在广州市天河区丰兴大厦A座27楼,里面是对外联系的业务员和行政部的人,其中有王福、宋丽珊,业务员主要是打电话联系客户买股票,然后操盘手老师不知道用什么方法骗取客户的钱。大约二百多人;另一个在天河区景岸花园小区27层的一户民宅里,不对外的,都是操盘手老师能有七八个人,其中有王登辉。

3.证人苏信通证言:证明2016年11月份其到景岸花园小区1栋3单元2701室打工做饭。一共给七八个人做饭,其中有王超、黄仕忠、李思翔、周源、陈国强、陈小标,他们每天对着电脑,工作内容大概就是给客户讲解股票等。

4.证人王亚丽、陈乔花、黄巧玲、刘敬民、陈乔奋、谭国乐、李贵青、宋钟穗、张翠香、沈丽静、彭俊、陶云、符超弼、黄伟、冯波、孟亮、冯朗、黄海浪、赵月娥、方宇兰、周小非、冯丽、符冉冉、张香粉、欧君利、李姣、王登喜、任金苗、钟秋华、苏信华、张娟、罗德敏、全知秀、张强、戚红玉、李观芬、黄海波、黄福员、黄笛忠、陈锦丽、廖准、何金雪、黄俊乔、李文杰、李文景、陈公博、邓新生、陈乔冰、吴媛、曹文辉、欧洁、陈丽娜、黄仲冬、蔡晓童、蔡晓童、曹荣南、彭茵茵、余天雄、彭广、黄小琴、曹荣辉、萧红、黄阳军、梁宏英、袁浩、窦骏鹏、廖杰盛、李晓怡、许巧娜、彭柱杰、姜琼玲、黄仕华、王雄、黄俊乔、谢金山、高静、高静、李佳杰、全知鸿、刘细辉、周毅、张理创、苏闪闪、张晓微、黄俊勋、梁永纯、梁雄顺、梁雄兴、张国远、郭婷、郭婷、林柏清、吴晓琳、王泽、郑锦权、潘家岳、邱惠良、蓝兴霖、罗舒倩、黄晓玲、李成古、梁祖昌、虞天许、欧阳志鑫、冯俊峰、陈海亮、黄时任、谢觉碧、徐建宇、王华敬、路文斌、李东浪、谢铭俊、黄晓丹、邓思静、李嘉华、李嘉斯、刘舒恩、巫爱婷、蔡杰平、陈镇宇、方洪声、巫永豪、周凤帆、谢海山、谢丽梅、樊清雯、周艳影、陈文勇、李秋刚、张健、肖高怀、刘姗姗、陈俊铭、宁甲进、石观上、宁尚群、邱宏秋、阮亚妹、吴鹏、胡鑫、钟超、宁建文、黄孝本、胡涛、宁丹钦、符江、唐贤、陈丽红、陈碧珍、钟有勇、钟秀荣、张世杰、李金强、邓昭新、王翠兰、陈小同、万金龙、罗世权、陈伟忠、黄尧清、陈志启、贝思哲、张良峰、陈良、黄翠林、刘玉明、林雅青、刘霖嵩、陈志协、陈仕洪、郑高强、秦云素、陈观福、陈丽霞、郑周华、陈光李、赵必富、陈晓飞、上官振航、邱红平、刘国雄、熊浩言、李曼娜、梁汝梅、王锋、朱洁媛、刘荆亚、李丽、魏健勋、冯杏婷、谢林燕、王家乐、古华琳、洪浩鑫、程相庆、戴清品、黄泽娴、彭文才、庞水云、邓梦春、邓秋凤、田佳裕、李楚卿、胡珍萍、李丹、吴敏怡、王永平、周伟伟、吴文诗、王雄劲、李敏珠、陈霞美、胡先龙、王泽、徐建宇、刘舒恩、周凤帆、梁祖昌、欧阳志鑫、蓝兴霖、虞天许、邱惠良、潘家岳、黄晓玲、郑锦权、罗舒倩、冯俊峰、陈海亮、李嘉华、李嘉斯、邓思静、黄晓丹、谢铭俊、李东浪、方洪声、蔡杰平、巫爱婷、谢丽梅、樊清雯、周艳影、陈文勇、张健、李秋刚、肖高怀证言:证明王亚丽、陈乔花等245名业务员在王登科公司利用“东北亚北方商品交易中心”、“安徽皎然大宗商品交易中心”平台实施诈骗被害人钱财的事实。

5.证人王春忠(东北亚公司原法人代表)证言:证明东北亚北方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与广州吉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代理协议,广州吉浩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东北亚的现货经销商,王登科是广州吉浩科技有限公司的实际负责人,客户交易记录保存在东北亚公司。

6.证人匡路(东北亚公司职员)证言:证明东北亚公司于2017年1月与广州吉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代销协议,广州吉浩科技有限公司赚取客户投资损失的钱,东北亚公司赚取部分手续费。

(八)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黄丽琼、薛飞、叶长青、郭书荣、向小芳、罗美玲、张达开、韩文娟、杨荣青、周其伟、钱亮、钱宁、谯智丹、苗兰飞、周猛、林勇、隋志斌、潘刘凯、张涛、杨明明、周立新、袁树绩、周金锁、王丽、田志忠、尼玛泽仁、王若鹏、朱冬冬、周波、翟宗敏、蔡子玲、王雪涛、杨玲红、芦冬兰、朱宇、姜福生、沈吉、王雪、吴维、魏宝阳、尹荣、李英浩、吴长军、李振明、崔娇、朱小晴、梁健、滕汉兵、杨贤荣、袁建勋、胡永明、范莎莉萱、宋鹏辉、徐玉玲、林天德、张春蓉、董志刚、王国军、包成波、刘新、张清龙、常宗进、徐滨、钱友芳、刘佩军、张秀杰、张亨富、黄云亭、田长军、单小华、肖招勇、王云、陈映羡、章元兴、曹艳、李新华、吴建、卢文哲、邓红莉、薛雷、严伟、王二波、郭玉怀、刘连忠、董云、张晓璐、李红、沈美金、许文辉、温江平、邓立新、杨堂建、陈飞、张芳芳、罗元香、张建发、付广晶、王辉玲、马龙、李孟贤、陈燕、莫翠芳、崔玉国、邱崇斌、邓安、彭昌毅、周岩琴、李少华、茅智民、涂永洪、王晓霞、刘西凯、吴丹、冯斌、刘远忠、谭惠萍、李学刚、夏冬敏、李艳蕊、马伟进、邓锦生、宿自力、罗勇、苏芳、张静、沈晓丹、刘玉梅、唐欣、李昌鑫、伊素霞、李平荣、冀永卷、陈沅鑫、余天江、孙晶莹、解印庭、杨冬英、刘红梅、孙清、王万权、鲁沛、杨武、廖传民、张玥、高占英、程波、梁海忠、黄清兰、刘春生、罗菊、庞美玲、俞叶、苏昱歌、崔建文、李建华、何永远、程萍萍、沈力、陈永超、张素珊、胡小青、刁洲云、龚燕芳、黄灿新、邵明春、任凤春、杨洁、孟庆然、宋宝根、汪艳、霍宝莲、谢琪、陈斌、李美丽、罗炎丰、兰晋敬、高松林、王伟年、梅佳丽、陈世沛、杨列常、XX、翟建芝、冉卫东、李继红、周球锋、刘红英、段淑瑛、未秀春、沈磊磊、李庆新、张爱英、谢志勇、陈奕华、何永春、陈永英、焦秀英、夏毅、王永发、黄朝华、陈晓红、韩艳丽、李喜安、贺云云、周益、尹小龙、姚艳静、管亚、李进科、张艳莉、张树民、付茵询、陶州洪、王家奕、褚丽丽、路红阳、吕保国、庄加廷、吴汉文、裴作武、陈启华、李树仁、姜喜梅、李志恒、朱魏强、刘亚刚、苏继冬、王在明、燕丽亚、卢菊芳、沈涛、崔强、蒋达权、任嘉彬、刚明、何敏、谢彬、吴长春、徐黎雯、章贤晨、焦丽媛、殷萍、李丹陈述、留生洪、韦俊明、王挺伟、胡文波、张丙福、熊慧珍、银晨燕、孙晓春、熊胜强、周信来、李威武、陈海争、赵汕可、贺学毅、方爱珍、王立平、俞绍维、宴祥荣、毛锡明、谢亚军、蔡鹏飞、罗青竹、赵贤云、谢强、彭付群、陈友军、矛伟、王九洲、陈俊儒、张海娇、吴力琴、缪银银、李晓冬、黄启钧、孙宇、李路峰、江建裕、胡伟东、张思红、胡云飞、贾苏、董来红、高海芬、林婷婷、黄冬梅、焦爱菊、陈敏昌、鲁艾艾、范荣、张月、冯昀、栾兴宏、张永春、谭景文、王晓勇、李阳、王延涛、廖树龙陈述:证明黄丽琼、薛飞、叶长青等296名被害人被王登科公司利用“东北亚北方商品交易中心”、“安徽皎然大宗商品交易中心”平台诈骗的事实。

(九)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王登科供述:证明成立公司后因实施诈骗不断更换公司名称,2017年5月,公司决定做安徽皎然大宗商品交易平台实施诈骗,利用网络对公司业务员进行推广、操盘部老师利用设置止盈止损、反向操作等手段杀客户资金,并加入杠杆因素增加客户交易手续费,增加盈利。公司管理人员和员工二百多人,分为四个部,推广部王帅等人,负责将业务员推广和宣传出去,在相关推广页面留下业务员的微信号。业务部四个总监有黄仕华、陈志恒、王泽、范文智,业务员骗取客户信任后让客户在平台入金。操盘部有王登辉、李思翔等人,职责是带客户进行买卖交易,通过引导客户设置止盈止损点、引导客户逆向操作、多次操作等手段,让客户亏损。行政部经理是宋丽珊,负责招聘公司员工、日常订餐、前台管理、公司所有人员工资和提成,手下的王福、王坤负责客户开户和平台客户出入金数据统计。公司的郭丽娜是负责解决投诉的客户,操盘部让客户亏损不能安抚的情况,郭丽娜跟客户沟通,以一定的赔偿解决,并与客户签协议。公司业务用过王福、王帅、符博的银行卡,因为不想让自己名下银行流水太大怕违法行为暴露被查。证明公司曾用东北亚大宗商品交易进行诈骗,诈骗手段与安徽平台一致,挣取客户的亏损和手续费。

2.被告人宋丽珊供述:证明2014年5月其开始在王登科公司工作,2016年至今,做行政人事主管,负责人事招聘、员工餐饮办公用品、员工发工资、提成、经费报销、办理新公司注册等。公司员工工资、提成、报销账目以及人事表都在其电脑里,其每月挣固定工资,没有提成。公司盈利方式是,找虚假的安徽皎然平台、东北亚等交易平台进行现货交易,2017年6月王登科联系安徽皎然后让其与安徽皎然的苑总联系过公司返客损盈利的事。推广部负责做广告,把员工包装成理财顾问,把在网上下载的炒股或投资的软文、广告以及业务员微信放在网站上吸引客户;业务员经过话术培训后以金融投资顾问的身份负责打电话发微信拉拢客户到平台入金,并把操盘部的员工包装成专业的金融老师,让客户相信跟着老师做一定会赚钱,行政部的王福、王坤负责客户开户对接激活账户,然后由操盘部老师带客户操作,通过引导客户反向操作、给客户设置止盈止损点等各种手段让客户亏钱,并挣取客户交易手续费和仓息。客户的钱直接进入安徽皎然账户,王登科与平台方谈好的分成比例挣客户交易手续费以及客户的亏损。行政部的林志炜、刘俊辉负责维修电脑、机房及A9系统的维护。客服部的郭丽娜,主要负责安抚投诉客户,与客户谈赔偿,防止客户报警。公司没有实际仓储或现实货物,没有做大宗商品的资质。

3.被告人郭丽娜供述:证明2016年10月,其开始在王登科公司任客服经理,负责解决客户投诉问题,每月工资2万元。公司利用安徽皎然平台、东北亚平台等做现货交易。客户投诉内容一般是称操盘老师故意带他们赔钱,反向操作致使客户在公司投资亏损,公司操盘部的老师实际没有资质,都是虚构包装成金融、证券分析师。

4.被告人王福供述:证明2014年8月其开始在王登科的广东聚景投资招聘销售公司做行政客服。公司做过东北亚和安徽皎然平台,公司通过让客户购买虚拟的现货产品骗取客户钱财,其负责统计客户入金操作情况,负责和交易所客服对接,把入金客户分给操盘部的分析师,把后台的钱转到王登科个人卡里,统计每个人和每个部门的业绩发给宋丽珊,由宋丽珊计算业绩提成。其月工资六千元左右,其知道业务员都接受骗取客户入金等“话术”的培训。

5.被告人王坤供述:证明2016年年初其开始在王登科公司上班,负责行政事务,统计业务员拉拢的客户情况,其帮客户在平台上开户,月工资五千元。其知道公司是诈骗公司,公司经营过“东北亚”、“安徽皎然”平台。

6.被告人林志炜供述:证明2016年3月其到王登科的广州市傲雄贸易公司上班,做行政部网管,负责修电脑、换零件、安装“安徽皎然”、“东北亚”等平台,月工资4800元以及因公司客户亏损很多钱,怕客户找,公司多次更换名称和地址。公司平台的盈利图是用模拟盘做的,王福发给其,其再给有需要的业务员安装到电脑里。其在公司还负责安装管理A9系统,各组组长和总监可以利用这个系统监控业务员与客户微信聊天,其也能看到。

7.被告人刘俊辉供述:证明2017年2月26日,其开始到王登科的公司上班,与林志炜都是行政部的网管,负责修电脑,给公司员工安装平台软件,也帮客户远程安装过平台软件,月工资2000元至3000多元,其知道公司欺骗客户而实施了帮助公司安装各种软件。

8.被告人贾永磊供述:证明2017年6月一个安徽籍自称王总的人让其维护安徽皎然平台,其找到刘浩将该平台进行修复和第三方对接,维护好的平台软件其通过QQ传送给王总和蔡总以及安徽皎然平台中的走势不是真实的,其从行情查看器发现安徽皎然平台使用者对人民币汇率进行了修改导致了大盘走势的变化。

9.被告人刘浩供述:证明其给贾永磊修复了安徽皎然交易平台,并将该平台的第三方支付对接工作交给杨锦龙操作,待杨锦龙对接好后,其进行测试,没有问题后将该平台发送给贾永磊以及其在修复平台中知道该平台是虚假的。

10.被告人把安辉供述:证明2016年9月其与蔡志兵共同委托“天狼”软件公司制作了虚假的“安徽皎然大宗商品交易中心”平台,并虚构山茶油、灵芝粉、石墨精粉、工业气四种现货,套用国际原油、铜、白银、天然气的走势。2017年5月其通过朱峰、王愿军、苑光宗的“杭州蓝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展了会员公司王登科的“广东吉浩科技有限公司”,具体实施拉拢客户、恶意引导客户反复交易收取高额手续费、引导客户反向操作等让客户亏损及收取仓息,实现诈骗客户钱财。期间由于平台运行出现问题,其于2017年6月找到贾永磊帮忙维护平台。在成立大宗交易平台过程中,刘亚飞知道交易平台是违法的,仍帮助制作了虚假的安徽省发改委批文用以骗取客户信任。其给刘亚飞9万元、蔡志兵70万元。交易中心对接的是开联通第三方支付平台,客户入金到第三方,然后再进到其个人银行卡里,截至2017年8月,公司共盈利139万元。

11.被告人蔡志兵供述:证明2016年四五月份,把安辉让其找个软件公司,做一个大宗商品交易平台,公司利用平台发展会员单位骗取客户的钱。2016年12月份,其找“天狼”软件公司做了平台,后期因平台瘫痪又找了贾姓男子修复平台,把安辉一次性给了贾2万5千元,之后让贾负责后台维护,每月给贾15000元维护费;其在公司负责平台的运行监督,把安辉答应给其利润的20%分成。平台虚构经营灵芝粉等四种现货,实际没有现货,套用的是国际铜等的走势,是个不正规的虚假平台以及刘亚飞给公司做过安徽省发改委的假批文。

12.被告人刘亚飞供述:证实其是安徽皎然电子茶叶有限公司股东,其曾帮助把安辉办理备案的事宜,未办成。

13.被告人朱峰供述:证明其于2018年2月2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其是杭州蓝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人,公司总监是王愿军,市场部经理之一是苑光宗,2017年3月初,公司与把安辉合作,帮助把安辉在网络上发广告推广他的虚假的大宗商品交易中心平台,2017年6月,苑光宗负责找到了广州吉浩科技有限公司做意向代理,其安排苑光宗和王愿军到广州市与广州吉浩科技有限公司订立合同。由代理公司具体实施骗取客户的亏损和85%手续费,其公司与安徽皎然大宗商品交易中心获得客户10%、其公司获得5%的手续费。

14.被告人王愿军供述:证明其于2018年2月2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其于2017年3月到杭州蓝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监,负责管理公司员工。公司实施诈骗的手段是在网络上发广告推广虚假的大宗商品交易中心平台寻找意向代理发展会员单位,会员单位使用平台诈骗客户的操作手续费、客损和仓息。公司与安徽皎然大宗商品交易中心合作,发展了广州吉浩科技有限公司为会员单位。安徽皎然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是虚假的平台,其公司与安徽皎然在会员公司骗取的手续费中抽成盈利。2017年7月其与苑光宗到广州吉浩公司补签过协议,内容是手续费的分成问题。

15.被告人苑光宗供述:证明把安辉与朱峰是朋友,把安辉请朱峰帮忙推广虚假的安徽皎然平台,朱峰于2017年3月成立了杭州蓝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做这个平台的推广。公司法人是朱峰,王愿军任总监,其是市场部经理。2017年6月,其具体负责招了会员单位广州吉浩科技有限公司。

16.被告人王登辉供述:证明2015年11月份其开始在其哥哥王登科的聚景公司操盘部工作,其与李思翔基本工资是三万,按客户亏损的5%-10%提成。公司曾利用安徽皎然商品交易中心和东北亚交易中心骗取客户信任,让客户亏钱。操盘部其与李思翔负责,成员有李明、陈国强、陈小标、王超、周源、胡凯鑫、黄仕忠以及操盘部的“老师”都是假的,不具备证券分析师等金融资质,操盘部使用了反向操作、设置低止盈点和高止损点以及多次操作骗取客户让客户亏损公司盈利。客户亏损公司才会盈利,公司的目的就是让客户亏损。

17.被告人黄仕忠供述:证明2016年7月其到王登科的公司工作,公司曾用过的名称有聚景投资公司、泉胜投资公司、傲雄公司,为了逃避打击,怕欺骗过的客户投诉对公司有影响,公司总更换名称。公司经营业务就是欺骗客户在交易平台入金,通过超出正规平台的高额手续费、反向操作方法让客户亏损,同时让客户设置止盈止损,平台自带杠杆功能,增大客户的风险等手段完成诈骗活动获利。公司做过东北亚平台、安徽皎然平台,安徽皎然平台的现货都是假的,其从2017年六七月做安徽皎然时就知道在骗人。老板王登科在公司定了“杀客户”的规则,不杀客户公司就没钱赚。其在实施诈骗客户时使用的微信昵称叫“长胜”。

18.被告人王超供述:证明其从2016年2月开始到王登科的广州聚景投资公司工作,公司成立的目的就是利用骗取客户资金赚钱。公司后来还叫过广州泉胜、广州傲雄。2016年7月黄仕华来公司以后,提出将公司盈利模式由赚取手续费转变为赚取手续费和客户亏损,王登科同意后,黄仕华亲自培训员工,用培训的话术冒充理财顾问,哄骗客户获得信任后让客户在大宗商品交易平台开户入金。公司做过东北亚平台,2017年5月至8月做的安徽皎然平台,安徽皎然平台上的四种产品走势图是假的以及操盘部通过频繁交易产生高额手续费、设置止盈止损和反向操作等方法最后客户一定亏损。

19.被告人李思翔供述:证明2016年12月其回到公司任职,2017年四五月份公司改名叫广州傲雄贸易公司。2017年5月至8月末公司运行安徽皎然平台,工作流程是推广部将业务员包装成股票分析师,将业务员的微信发布在网上。客户加了微信后,业务员会伪装成股票分析师给客户推送盘后股,并发送虚假盈利图给客户,取得信任后告知客户加入安徽皎然交易平台。业务员将客户信息交给王福,王福将信息给平台客服发过去,客户就注册成为会员了。业务员引导客户在交易平台入金,王福将客户分配给操盘师,在操盘师的带领下进行操作,最终使客户资金亏损,公司挣取客户亏损的资金,员工挣取提成。对于情绪不稳的亏损客户由郭丽娜安抚。

20.被告人陈小标供述:证明其于2014年到聚景投资公做业务员,2016年年初其从公司离职,2017年2月李思翔将其召回公司任操盘部员工,其以陈老师名义骗取客户,通过反向操作使客户亏损,争取提成从中获利。

21.被告人李明供述:证明其于2017年3月到公司操盘部工作,公司利用的平台是虚假的,走势图是套用的,公司利用客户信任欺骗客户,骗客户的钱,客户亏钱公司才能挣钱。公司诈骗流程、操盘部人员、与李思祥供述基本一致。

22.被告人周源供述:证明其于2016年至2017年在公司工作8个月,公司每月由王登科开会,操盘部由王登辉和李思祥开会,他们把会议内容传达操盘部,主要内容是各部门要有入金目标以及其明知公司是诈骗,为了挣钱抱有侥幸心理参与其中。

23.被告人陈国强供述:证明其于2014年到公司工作,2016年8月进入公司操盘部,其明知平台是虚假的、现货产品是假的,走势图是套用的其他产品,公司通过操盘手骗取客户信任,使客户入金,造成亏损使公司获利,是一种诈骗行为。操盘手对于刚入场或者入金没有达到全部投资能力的客户先让他们少赚一点尝点甜头,按照王登辉的止盈止损点位,告诉客户设置止盈止损点,在恰当的时候按照王登辉的指示,杀客户,通过逆向操作、频繁换手等方式故意让客户赔钱,公司赚钱。

24.被告人王帅供述:证明其于2016年6月到公司工作,2016年11月任推广部经理。每月王登科、宋丽珊会给推广部下达任务,一般是每月打广告要吸引1万到2万人,宋丽珊会告诉推广部这个月粉丝量是多少,每天应该完成多少,公司给推广部每个月150万元左右的推广资金,推广部下载关于炒股或者投资的软文和广告,后面留有公司业务员的联系方式,其负责与广告公司联系,朱政华把帖子名称改成我们业务员的微信号,广告公司将这些软文及广告发到网站上。推广部将业务员包装成理财顾问、讲师等在新浪、360、百度等网络平台上推广,吸引客户加业务员微信。有想赚钱的人就会联系业务员,业务员告诉推广部。业务员冒充投资顾问与客户沟通,让客户投资到平台上。王冠负责更换广告业务员的微信号,推广部还负责删除网络上说公司是骗子之类的帖子。

25.被告人王冠供述:证明其于2016年12月到公司工作,2017年2月转到推广部,2017年5月公司改名为傲雄公司,推广部工作流程是王帅在网站上下载牛股广告,传给朱华政,朱华政对广告网页代码及文章内容进行修改,其将客服微信号改成业务员微信号,之后再传给王帅,王帅发到网站上。公司规定每吸粉十个就要把微信号从网站上撤下来再换一批,其将全公司二百多名业务员的微信号不断粘贴到网页上,每天更新50个业务员的微信号,公司大约每个月吸粉近一万人。

26.被告人朱华政供述:证明其于2016年4月到公司工作。公司曾用过的名字有聚景、政宏、泉胜、吉浩、傲雄等名称。公司频繁更换名字是因为公司是诈骗公司,有客户被骗后将公司名字写在各大网站的帖子上,公司就骗不到钱了,所以一个名字使用一段期间后就要更换一个名字。即使被骗客户到公司闹事公司也不会承认是当时骗他的公司。2017年1月王冠到推广部,其实施了更改网页代码,通过虚假的内容对公司及业务员进行宣传,骗取客户信任。

二、被告人贾永磊、刘浩制作“郑州中商品交易中心”平台,并于2017年4月,租赁给张虎诈骗集团(另案处理)使用,张虎诈骗集团(另案处理)利用“郑州中商品交易中心”虚假平台诈骗董清艳等68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8,213,992.2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

(一)书证

1.被害人刘月英银行交易明细、康越旺公司登记情况及资金流明细情况、翰亿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厦门康越旺贸易有限公司流水、张虎将资金从翰亿转到李沙奇、张程卡中的资金流水、张虎操作康越旺公司的后台记录日志、翰亿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有关厦门康越旺公司情况说明、厦门康越旺贸易有限公司工商档案、翰亿(上海)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情况材料、郑州中商品不合法证明材料等书证:证明张虎诈骗集团利用“郑州中商品交易中心”平台实施诈骗。

2.扣押清单:证明张虎、李嘉荣、郑拓、李可丽、林远能、胡德康、黄钰潇、陈煜丰、罗朝琴、潘信毅、毛蒙蒙、胡鑫、雍其均、庞超、董思琪、黄文彬、温嘉碧、阳菲、许文广、李俊峰、李沙奇、朱光祥、周永生、钟鹃丽、钟玲丽、赖妍颖、范丽娴、杨周、李开、邓汐镯、李燕妮、张日丽、李亚兰、杨东渝、乔小阁、黄诚、阳翠、曹建军、赵冬梅、杨丽萍、莫远东、黄天辉、伍军、邓焱、郑培鸿、陈志伟、宋光、江冰妹、吴倩被扣押物品详单,包括实施犯罪时使用的手机及手机串码。

3.陈煜丰、李嘉荣、郑拓、林远能、李可丽、李开、曹建军、范丽娴、赖妍颖、杨丽萍、黄诚、张日丽、杨周、朱光祥、钟娟丽、钟玲丽、周永生、李亚兰、乔小阁、黄文彬、温家碧、许文广、庞超、邓汐镯、阳菲、阳翠、李俊锋、赵冬梅、杨东渝董思琪、潘信毅、黄钰潇、罗朝琴、吴倩、江冰妹指认使用的微信号、QQ号、昵称及微信、QQ聊天记录:证明张虎诈骗集团利用郑州中商品平台实施诈骗时使用的虚假身份、诈骗过程中起到的作用以及诈骗被害人的经过。

4.郑州中商品交易中心后台交易记录数据、后台服务器中账户为ROOT的操作日志:证明张虎诈骗集团诈骗的人员及入金、出金明细;张虎为了掩盖其诈骗事实,登录后台删除全部用户即被害人账号的事实。

5.张虎、张静静、李沙奇、张程、张开书银行交易明细:证明张虎诈骗集团诈骗被害人的钱款均被张虎转移至自己控制的银行卡中,部分钱款已经挥霍。

6.郑州中商品交易平台诈骗资金流向相关银行明细及诈骗金额相关情况说明、郑州中商品广州、深圳地区诈骗被害人出入金情况、提纯说明、办案说明:证明该平台客户出入金合计表来源于四川服务器数据,经过整理数据及与银行流水核对,郑州平台共计68名客户损失,损失数额共计人民币8213992.2元。

(二)勘验、检查等笔录:证明对扣押的使用郑州中商品平台的张虎诈骗集团被告人、被害人手机进行勘验检查,调取出被告人涉嫌诈骗行为的电子记录;对张虎诈骗集团的网站及后台服务器进行勘验检查,调取出郑州平台中被害人资料及出入金情况。

(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涉案郑州平台中被害人出入金后台数据光盘、电子数据勘查光盘:证明公安机关对涉案电子数据依法进行勘查情况以及被害人在该平台被诈骗的事实及数额。

2.被告人在审查逮捕阶段的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证明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阶段对被告人的讯问合法。

(四)证人证言

1.证人张虎证言:证明其为了诈骗他人钱财,化名肖总通过QQ联系贾永磊,以4.5万元的价格从贾永磊处租赁“郑州中商品交易中心”虚假现货交易平台,该平台与第三方支付公司的对接是由贾永磊介绍的宋光来具体操作的。

2.证人莫远东、莫天辉、陈志伟、郑培鸿、伍军、邓焱(讲师团成员)证言:证明张虎同莫远东合谋,由莫远东组织的“讲师”团队对被害人进行虚假授课,实施诈骗行为的事实。

3.证人宋光证言:证明2017年4月帮助贾永磊给交易平台实现了第三方支付。

4.证人刘小雪证言:证明其系贾永磊经营的德软公司员工,其工作职责是维护德软公司所有的17个大宗交易平台,其中有中商品交易平台以及贾永磊妻子孙平在贾永磊被抓后曾安排其将公司电脑的机箱带回家。

5.证人孙平证言:证明其系贾永磊妻子,贾永磊于2017年6月注册德软科技有限公司,经营金融类软件,并将软件租赁给下面的代理用来骗人以及侦查机关将贾永磊传唤后,其将贾永磊被抓的信息告知贾永磊的合伙人刘浩,并按照刘浩的指示安排公司员工将贾永磊电脑里的数据删除。

(五)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董清艳、方楚丽、林纯武、刘颖城、林益辉、郭培、廖永颂、钱家华、毛春生、孙鸿辉、刘敏芳、叶春霞、钟智灵、刘桂丽、梁兴政、卓露婷、汤丽林、程文军、施雨华、徐章红、梁燕珺、宋哲新、李松娥、李力、方向红、朱爱平、陈谦、武强、文荣荣、朱民跃、王玉坚、钟佳洪、朱庭芳、苏宏春、谭跃斌、王树军、徐益梅、罗大庆、张丽、赵金山、田永超、赵建春、陈楚滨、徐将根、张美英陈述:证明董清艳、方楚丽等45名被害人在“郑州中商品交易中心”平台被张虎犯罪集团诈骗的事实。

(六)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贾永磊供述:证明2015年其曾找他人制作了一个现货交易软件,后找刘浩将软件破解。2017年4月,肖总通过QQ联系其租赁现货交易软件,双方商定搭建软件费2万元、月租金2万元,其让刘浩制作“郑州中商品交易中心”平台,并将该平台交给肖总使用,后联系宋光将平台与第三方支付对接以及宋光在QQ上建立讨论组,将肖总、刘浩、其拉入讨论组,在交易平台运行过程中,刘浩负责技术方面的问题,其负责日常数据维护。

2.被告人刘浩供述:证明其通过QQ与贾永磊结识,并与贾永磊建立合作关系。期间,其曾将贾永磊发送给其的一个交易平台软件破解后搭建了“郑州中商品交易中心”平台。

另查明:被告人贾永磊检举他人犯罪,有重大立功表现。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确认的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刑事警察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贾永磊到案后,向该局检举了王登科诈骗集团的犯罪事实。

针对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结合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一)关于证据的问题

关于被告人王登科的辩护人提出本案指控的证据无法认定王登科等人实施诈骗,本案的电子证据、鉴定意见、电子勘验笔录等证据,制作主体不合法,没有必要资质,且程序存在严重瑕疵及违规操作;侦查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本案缺少能够对应的被害人陈述、每一笔指导交易的聊天记录与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交易凭证相对应的辩护意见。经查,卷宗内由通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电子物证检验报告系鉴定意见,出具该鉴定意见的司法鉴定中心具有吉林省公安厅颁发的鉴定机构资格证书,鉴定范围包含电子证据检验鉴定,鉴定人员具有电子物证检验人资格;电子数据勘验检查笔录系勘验、检查笔录,由侦查机关的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出具,勘验、检查主体及程序合法;电子证据均由侦查机关依法调取;侦查机关依法出具的情况说明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确因被害人人数众多等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被害人陈述的,可结合已收集的证据,综合认定被害人人数及诈骗资金数额等犯罪事实。故对辩护人的此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定性的问题

关于被告人王登科、王登辉、王超及其辩护人均提出本案不构成诈骗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以及被告人李思翔、蔡志兵辩称其行为不是诈骗的辩解、被告人把安辉的辩护人提出把安辉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辩护意见。经查,以王登科为首的犯罪集团以公司模式运营,下设多个部门,各部门分工协作,虚构业务员及操盘部工作人员身份,用话术引诱客户在平台入金,并通过反向操作等方式骗取客户损失及巨额手续费,以王登科为首的犯罪集团实施的犯罪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王登科作为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王登辉、王超、李思翔作为操盘部成员具体实施诈骗犯罪行为,系犯罪集团成员,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把安辉与蔡志兵合谋委托他人制作虚假交易平台,并由被告人朱峰等人招录王登科犯罪集团为会员单位利用该虚假平台骗取他人钱款,把安辉、蔡志兵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故对被告人的此项辩解及辩护人的此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人贾永磊、刘浩分别提出仅是租赁软件,提供技术支持的辩解以及被告人贾永磊、刘浩的辩护人均分别提出贾永磊、刘浩的行为应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贾永磊、刘浩以制作、租赁、维护虚假的交易平台牟利,并伙同他人对虚假的交易平台实现第三方支付对接,使虚假的交易平台实现了钱款的交易,其二人系明知他人利用虚假交易平台实施犯罪行为,而提供技术支持,构成共同犯罪,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对辩护人的此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涉案金额、被害人人数的问题

关于被告人王登科、宋丽珊、朱华政、苑光宗、陈国强、王超、陈小标及其辩护人、被告人王帅的辩护人、王超的辩护人、林志炜的辩护人、刘俊辉的辩护人、把安辉的辩护人、蔡志兵的辩护人、周源的辩护人、黄仕忠的辩护人、李明的辩护人分别提出涉案金额及被害人人数均认定有误、涉案金额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涉案金额计算错误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本案被害人人数的认定及涉案金额的认定系依据侦查机关调取的电子数据,银行交易记录等证据综合认定被害人人数及诈骗资金数额。王登科作为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对犯罪集团的全部数额承担责任;宋丽珊、林志炜、刘俊辉、王帅、朱华政分别系行政部、推广部成员,均从事其中一个犯罪环节,应对犯罪集团的全部数额承担责任;蔡志兵、苑光宗亦系王登科犯罪集团利用安徽皎然虚假平台实施诈骗中的一个环节,应对犯罪集团利用安徽皎然虚假平台实施诈骗的全部数额承担责任;陈国强、王超、陈小标、周源、黄仕忠、李明系操盘部成员,具体实施诈骗犯罪行为,应以其实施诈骗行为的资金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故对被告人的此项辩解及辩护人的此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四)关于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问题

经查,以被告人王登科为首的犯罪集团中,被告人王登科、宋丽珊、王帅、李思翔、王登辉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郭丽娜、王福、王坤、王冠、朱华政、林志炜、刘俊辉、陈国强、王超、陈小标、周源、黄仕忠、李明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把安辉、蔡志兵、朱峰、贾永磊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亚飞、刘浩、王愿军、苑光宗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五)关于各被告人的量刑情节

经查,本案各被告人均无前科劣迹,均系初犯,均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王登科、宋丽珊、郭丽娜、王帅、王福、王坤、王冠、朱华政、林志炜、刘俊辉、贾永磊、刘浩、蔡志兵、苑光宗、陈小标、周源、黄仕忠、李明具有坦白情节;被告人把安辉、朱峰、王愿军案发后均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刘亚飞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但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不构成自首;被告人贾永磊能够检举他人犯罪,构成重大立功;被告人郭丽娜、王福、王坤、王冠、朱华政、林志炜、刘俊辉、陈国强、王超、陈小标、周源、黄仕忠、李明、刘亚飞、刘浩、王愿军、苑光宗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六)其他

关于被告人林志炜的辩护人提出林志炜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客观上未参与具体实施诈骗行为,且未获得分红的辩护意见。经查,林志炜系王登科犯罪集团成员,从事网络管理工作,其明知公司从事诈骗行为,仍参与其中,并获得固定工资,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故对辩护人的此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人刘亚飞提出未制作假批文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刘亚飞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指控刘亚飞伪造虚假的安徽省发改委批文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同案把安辉、蔡志兵供述、虚假的安徽省发改委批文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把安辉、蔡志兵、刘亚飞合谋实施诈骗,并进行分工,且刘亚飞从中获利,刘亚飞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故对被告人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此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人朱峰的辩护人提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朱峰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认定朱峰犯诈骗罪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以及被告人王愿军的辩护人提出认定王愿军是招募广州吉浩科技有限公司的负责人缺乏事实依据,认定王愿军招募吉浩公司时明知是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没有充分、客观的证据证明的辩护意见。经查,朱峰、王愿军供述、同案把安辉、蔡志兵、苑光宗供述与在案相关书证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实朱峰、王愿军明知把安辉、蔡志兵的安徽皎然平台系虚假平台,仍为其寻找代理,后招录了王登科诈骗集团,朱峰、把安辉等人约定了利益分配,其中王登科诈骗集团赚取客户损失及部分手续费,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故对辩护人的此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人黄仕忠的辩护人提出侦查机关扣押黄仕忠钱款超出违法所得及黄仕忠所有车辆非犯罪工具,应予退还的辩护意见。经查,黄仕忠系王登科诈骗集团成员,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违法所得的财物应予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故对辩护人的此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登科为实施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招纳被告人宋丽珊、郭丽娜、王福、王坤、王帅、王冠、朱华政、林志炜、刘俊辉、王登辉、李思翔、黄仕忠、王超、陈小标、周源、陈国强、李明组成犯罪集团,利用电信网络,诱骗被害人分别在平台内入金,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诈骗手段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把安辉、蔡志兵、刘亚飞为获得非法利益,制作虚假交易平台,伙同王登科诈骗集团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朱峰、王愿军、苑光宗为获得非法利益,明知把安辉等人设立虚假交易平台骗取他人财物,而帮助招募王登科诈骗集团入驻该平台,并从中获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贾永磊、刘浩明知把安辉、张虎利用虚假交易平台骗取他人财物,为把、张二人制作、维护虚假平台,并从中获利,其行为亦构成诈骗罪。在王登科犯罪集团中,王登科起组织、领导、策划作用,系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宋丽珊、王帅、李思翔、王登辉积极参与该犯罪集团实施的犯罪,系该犯罪集团的主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郭丽娜、王福、王坤、王冠、朱华政、林志炜、刘俊辉、陈国强、王超、陈小标、周源、黄仕忠、李明在该犯罪集团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被告人把安辉、蔡志兵、朱峰、贾永磊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刘亚飞、王愿军、苑光宗、刘浩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把安辉、朱峰、王愿军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贾永磊主动检举王登科犯罪集团,构成重大立功,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刘亚飞主动投案,但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不构成自首,但鉴于其主动投案,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登科、宋丽珊、郭丽娜、王帅、王福、王坤、王冠、朱华政、林志炜、刘俊辉、贾永磊、刘浩、蔡志兵、苑光宗、陈小标、周源、黄仕忠、李明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本案各被告人均无前科劣迹,均系初犯,且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林志炜、刘俊辉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可免予刑事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登科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宋丽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11日起至2029年9月10日止)

三、被告人王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11日起至2029年9月10日止)

四、被告人李思翔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11日起至2029年9月10日止)

五、被告人王登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11日起至2029年9月10日止)

六、被告人蔡志兵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日起至2027年9月30日止)

七、被告人郭丽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11日起至2025年9月10日止)

八、被告人把安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8日起至2024年10月17日止)

九、被告人朱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21日起至2025年2月20日止)

十、被告人贾永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4日起至2022年7月23日止)

十一、被告人陈国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11日起至2021年9月10日止)

十二、被告人王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11日起至2021年9月10日止)

十三、被告人陈小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11日起至2020年9月10日止)

十四、被告人周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11日起至2020年9月10日止)

十五、被告人黄仕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11日起至2020年9月10日止)

十六、被告人李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11日起至2020年9月10日止)

十七、被告人刘亚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22日起至2021年1月21日止)

十八、被告人王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九、被告人苑光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十、被告人王坤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十一、被告人王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十二、被告人朱华政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十三、被告人王愿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十四、被告人刘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十五、被告人林志炜犯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十六、被告人刘俊辉犯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十七、扣押、冻结在案的赃款赃物、违法所得依法追缴,未追缴的赃款、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继续追缴,依法处理。

二十八、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王均红

审判员  王志刚

审判员  陈川鹏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孙祚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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